绍兴昊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新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民初字第223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绍兴新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新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