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终4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昊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长乐五村服务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上诉人绍兴昊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昊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昊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绍兴昊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昊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