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民初字第2236号
原告付文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绍兴新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亮与被告绍兴新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文亮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文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文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付文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