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终2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社区******8栋2**5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南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农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7**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在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及其成因上,湘农缘公司认为系缔远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联系单的要求施工所致,缔远公司则主张是因工程尚处于养护期内,湘农缘公司提前擅自使用造成。故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的成因属于本案基本事实,也是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案涉工程质量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对此也未予以释明,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