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老虎岭社区海林馨香雅苑8栋2单元508房。
法定代表人:金署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南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03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律伟
审 判 员 郑丹
审 判 员 夏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易
书 记 员 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