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03执保101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南湖村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老虎岭社区海林****8栋2单元50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冻结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夏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