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1057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金署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蔡正。
申请保全人湖南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37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查封、冻结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97万元或相同价值的房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在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湖南湘农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97万元或相同价值的房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肖湘朋
代书记员 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