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1执1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新洞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新洞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3)湘0921执150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4736.09元。现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所有义务,本案可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4736.09元至南县人民法院。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