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森茂家具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991财保16号 申请人:益阳市森茂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28634G,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担保人:***,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9LK07G,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御湖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益阳市森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茂家具公司)与被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森茂家具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益通建筑公司名下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可查询的财产30万元。担保人***以其名下的雪佛兰轿车(车牌湘HN××**)为申请人森茂家具公司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森茂家具公司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益通建筑公司遭受损失,担保人自愿向被申请人益通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森茂家具公司提出查封、冻结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可查询的财产3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雪佛兰轿车(车牌湘HN××**),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止)。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益阳市森茂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