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联振供应链有限公司、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7879号之一
原告:湖南联振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公寓2栋24032房。
法定代表人:张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卓,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御湖市场。
法定代表人:曹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新阳社区四组2栋204。
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原告湖南联振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大通湖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联振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计收139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72元,由原告湖南联振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佳洁
书 记 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