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900号
申请人:湖南卓标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荣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卓标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荣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卓标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XXXX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卓标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荣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荣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湖南卓标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