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今天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湖南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3101民初1007号 原告:湖南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 首市乾州街道朝阳路8号锦绣湘西1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 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新桥社区一组,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西自治州吉首武陵法律服 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今天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60号荣盛花语馨苑第2号商业(幢)6层62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栗山河村1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首五彩今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 首市红旗门办事处团结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 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文昌西路015,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公司”)与被告湖南今天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天酒店”)、吉首五彩今天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今天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8月11日两次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立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今天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五彩今天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561419.8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561419.8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6%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的装修工程款金额为490941元。 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五彩今天酒店签订《酒店升级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签约地点为长沙市岳麓大道560号今天酒店办公室,工程名称为丽呈麓尚酒店吉首店升级改造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工程地点在吉首市红旗门办事处团结东路15号,并约定争议解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4年6月20日,原告按约定完成全部项目,并交由被告五彩今天酒店审核。2024年7月13日,被告五彩今天酒店将工程决算汇总表交给原告确认结算最终价款为897152.8元。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335733元,尚欠561419.8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取无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今天酒店辩称,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公司本案与无关,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请。 被告五彩今天酒店辩称,公司对本案事实认可,对结算最终价款为897152.8元没有异议,公司已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406181元,原告未作的水电安装工程部分价款59464元应当从总价款中予以扣除,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有异议。 当事人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即原告提交的一、《酒店升级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二、吉首丽呈麓尚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量汇总表;三、企业信息;四、网上银行拨款明实;五、(2024)湘3101民初6222号民事裁定书。被告五彩今天酒店提交的证据:一、吉首丽呈麓尚酒店装饰工程装修工程量汇总表;二、付款记录。 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未做的水电安装工程部分扣款金额为多少问题。被告五彩今天酒店认为应扣减59464元,原告认为未做的原因不在自己,而在于被告五彩今天酒店,因为五彩今天酒店并未将安装材料送到工地,公司愿以10000元扣减。根据被告五彩今天酒店的陈述,水电安装工程部分未做是因公司资金链断裂,然后双方产生争议,目前已经停工了。基于此,被告五彩今天酒店因自身原因导致停工,并且也未提供合同清单以确定原告未做工程价款,故要求按59464元的理由不成立,原告愿以10000元扣减,应以此为准。 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4年3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五彩今天酒店(甲方)签订《酒店升级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承包丽呈麓尚酒店吉首店升级改造装饰装修施工工程,主要内容:1、工程地点在吉首市红旗门办事处团结东路15号;2、承包范围为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物料完成施工;3、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4、工期为60天,含酒店办公区和客房施工,开工令以甲方开具的开工令为准;5、工程价款为300万元,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付款,乙方应提供相应发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并经双方签字确认2个月后,甲方在2个月内按季度均额支付结算总价款的剩余35%(该部分款项按年化率6%计算利息),总价款的5%为质保金,保质期满后无息退还。该合同签约地点为长沙市岳麓大道560号今天酒店办公室,并约定争议解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被告五彩今天酒店也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因被告五彩今天酒店资金问题,造成停工。2024年8月21日,双方就已完成的隔墙、新彻、吊顶等工程进行结算,制作了吉首丽呈麓尚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量汇总表,结算最终价为897152.8元,其中水电工程结算价为254033.65元,备注暂按合同清单原价结算,后期水电安装工程由施工方按清单内容继续完成施工,如后期不配合施工,公司按给排水工程45元每平方米扣除,强电工程20元每平方米扣除。从2024年4月2日至2025年2月28日,被告五彩今天酒店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406221元。原告认为余款未付清,便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今天酒店称只是派遣店长管理吉首五彩今天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酒店,酒店支付管理费用,今天酒店对财务实行的是双向管理,下面公司的财务也需要向今天酒店进行汇报。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五彩今天酒店签订的《酒店升级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施工后,被告五彩今天酒店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装修工程款。本案争焦点为两点: 一、尚欠工程款为多少问题。根据吉首丽呈麓尚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量汇总表,被告五彩今天酒店应付原告工程款897152.8元,扣除未做部分10000元后为887152.8元,减去已付406221元,尚欠工程款为480931.8元。 二、被告今天酒店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付款责任问题。原告仅与被告五彩今天酒店签订合同,未与被告今天酒店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签合同对方当事人即被告五彩今天酒店主张权利,被告今天酒店只是派遣店长管理五彩今天酒店经营的酒店,酒店支付管理费用。今天酒店对财务实行的是双向管理,下面公司的财务也需要向今天酒店进行汇报的行为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故要求被告今天酒店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首五彩今天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480931.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80931.8元为基数,按年6%利率从2024年8月21日起年计算至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4.12,由被告吉首五彩今天酒店有限公司承担8513.98元,原告湖南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如未履行义务,胜诉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可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视情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