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77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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