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2560号
原告:郝廷昌,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恒晨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12号1栋1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QTFK95。
法定代表人:田蜜。
被告:重庆司科朗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南桥苑51号附2号(自编号33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756247855A。
法定代表人:董庆斌。
原告郝廷昌与被告四川恒晨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司科朗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郝廷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廷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 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刘钰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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