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抗2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金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中南路46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581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35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重庆金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5279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渝检民监〔2018〕25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