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4711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614356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5817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东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 东
书 记 员 伍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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