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3904号
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4KJ1N7R,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沙河镇天桥村。
经营者:***,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旺苍县,住址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江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RX6T,住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4幢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与被告四川天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元,由原告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