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特1号

申请人: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与杜仲路交叉口西100米。

负责人:尹德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亳州重点工程局)与被申请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亳州重点工程局申请:依法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2019)亳仲裁字第284号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容基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其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亳州市文采路、火神路、长江路和凤尾路的《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以下统称:招标文件),导致亳州市仲裁委忽略上述招标文件的约定作出了不公平的仲裁裁决。

一、《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的监理期限为:1、施工期:从签订监理合同、且监理人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开始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2、总工期:施工招标、施工工期及保修期结束。也就是说监理期限截止至全部工程的保修期结束

二、在《招标文件》7.3中规定了被申请人的投标价格包含的内容。指在《招标文件》7.3中:投标价格还包括可能发生的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报酬等全部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工资、加班费、夜班费、出差费、现场办公费、劳保、税金等全部费用和办公场所、办公用具以及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均由各投标人自行解决,此项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计入报价内)。因此,监理费不因工期延长而增加。荣基公司在投标时承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但其在申请仲裁时,明知其投标报价包含超期监理费的情况下,依然主张超期监理费,并隐匿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致亳州市仲裁委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容基公司辩称:亳州市重点工程局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双方权利义务以监理合同约定为准,我方以监理合同为依据申请仲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需提交招标文件作为证据,不存在隐瞒该证据的情况。招标文件由申请人发布、保存,其本应在仲裁程序中作为抗辩证据提交,而未提交是其自身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方没有隐藏该份证据的前提和基础。申请人已于2020年9月28日就本案裁决书申请过撤销,被法院驳回,本次提交的本案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并且没有原件予以核实其真实性,其该次申请撤销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10月20日,亳州重点工程局与容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亳州文采路、火神路、长江路和凤尾路工程;工程地点:亳州是南部新区;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2.0亿。签约酬金(大写):中标费率为0.94%。2019年,就监理费问题,容基公司向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亳州重点工程局支付拖欠的监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8月6日,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亳仲裁字第284号裁定书,裁决亳州重点工程局支付容基公司监理费及附加工作酬金合计3101724.95元,其他诉求予以驳回。亳州重点工程局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

本院认为,关于容基公司是否在仲裁过程中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该主张应由亳州重点工程局承担举证责任。《投标须知前附表》系亳州市重点工程局委托他方制作的案涉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所附材料,《投标书》、《承诺书》包含在荣基公司向亳州市重点工程局提交《投标文件》中,且亳州市重点工程局陈述上述材料在本单位仓库保存。因此上述材料客观存在并由亳州市重点工程局保存,并非仅由荣基公司一方保存,亳州市重点工程局在仲裁审理期间应予提供而未提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的情形,故亳州重点工程局的申请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沙启峰

审判员 孙 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