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恒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恒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04民初194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恒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领工工长,住大庆市肇州县。 被告:大庆市恒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三街4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MA19H07R5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庆市恒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