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04民初194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恒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领工工长,住大庆市肇州县。
被告:大庆市恒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三街4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MA19H07R5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庆市恒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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