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华润三九(黄石)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华润三九(黄石)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华润三九(黄石)药业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94573、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伍月壹拾肆日、出票人为国药控股徐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华润三九(黄石)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润三九(黄石)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