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6362号
原告:上海创新给水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上海创新给水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创新给水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翟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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