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2执3520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08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油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油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40243。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油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2执3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