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财保5号
申请人:山东**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44527658K,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仲临路358号4幢。
法定代表人:王晓雷,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0826,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买卖、转移、隐匿、出租、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开顺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洪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