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

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李兴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高玉宝,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利息60016.5元,合计36001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80元。若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4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360016.5元,诉讼费7080元。被执行人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10000元。剩余案件款350016.5元及诉讼费7080元,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自愿放弃35016.5元。由被执行人高台县垣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再履行315000元及诉讼费7080元,限于2022年8月30日前至少履行5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至少履行8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并支付迟延期履行金。现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4执151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