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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91民初2349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2月22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