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04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04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3133元,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3年8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经进行了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4执21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