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2民初478号
原告:山东科赛基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化工园南扩区创新街以北、临港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科赛基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科赛基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596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暂定1000万元(待鉴定后明确诉讼请求);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为5966万元(含暂估价379.6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及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施工进度组织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厂房无法按时完工,无法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且被告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原告花费较大修复费用。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另,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赛基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23)鲁0792民初47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山东科赛基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当庭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与本案其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山东科赛基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本院(2023)鲁0792民初47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提起反诉,且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本院已决定合并审理,原告山东科赛基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科赛基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