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区民主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9日生,住潍坊市**区。
本院依据(2022)鲁07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已报告财产状况。
1、2022年11月4日、12月9日、2023年1月5日经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执行到位部分款项,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已执行的部分款项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及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