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财保35号
申请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孤东一棵树东方工程公司(孤东大红门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7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苏堤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8月20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