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46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兴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9层9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创世融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4层4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兴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创世融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位案款15254.38元,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
二Ο一六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