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兴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兴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46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兴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上地**街**号院**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创世融辉网络科技,住所地**京市丰台区樊羊路**号院**号楼**层**层4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兴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创世融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位案款15254.38元,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