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4执4196号
申请执行人: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萧钢构(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41民初30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案款253887.58元,其中3517元转为本案执行费,发放申请执行人249324.05元,余款1046.53元依法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41民初30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