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683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金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火烧埝社区安居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33GY8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镇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9278861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金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4)川0683民初222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00元,申请费1227.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5.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24)川0683执161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8197.5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