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26民初5689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安畅公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赤峰市红山区***柳条沟村赤承高速南大营子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内蒙古安畅公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2017年9月27日对内蒙古安畅公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426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六行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将"案件受理费9043元,由被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043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31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