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24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广汕公路北侧(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8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622231.95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对案涉合同施工图造价部分的结算金额存在151832.59元争议,某甲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加盖公章的答辩状及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进行佐证,但一审法院遗漏了该争议焦点,未对合同结算价争议进行查明,属事实查明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签订的《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G16栋室外排水、幼儿园临时排水及G11栋西北侧上坡支护工程合同》,经某甲公司核算,案涉合同施工图造价部分的结算价格应为1354974.32元,并非某乙公司所主张的1506806.91元,双方存在151832.59元争议,某甲公司在原审提交的《民事答辩状》中已明确,并提交了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进行佐证。原审判决判定结算金额的唯一依据为商务条款第三条,该条款仅约定180日内某甲公司需回复某乙公司其报送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合格,并未约定超过180天未答复即视为对某乙公司报送金额的认可。事实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如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的,将另行签订《结算金额确认书》。本案双方并未对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另,某甲公司一审已委托代理人何某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但因未能当庭提供社保记录,一审当即按缺席处理,剥夺了某甲公司出庭答辩的权利,属于程序错误。某甲公司已对某乙公司提交的结算书提交《民事答辩状》及《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予以抗辩,足以反驳某乙公司主张的结算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部分工程结算争议应当由某乙公司承担举证证明义务,某乙公司既未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其提交的证据又不足以佐证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无误,应由某乙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即便结算争议中无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也应由一审法院对双方结算金额的差异部分进行实质审查。二、某乙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根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有权在办理结算时就其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予以抵扣。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乙公司施工不当,未做好排水工作,造成污水井堵塞,污水主管道无法正常排污,导致毗邻后山的G11、104卫生间返涌导致全部配置的索菲亚衣柜、床、电视柜、酒柜、木椅等被泡水,导致发霉损坏。经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确定室内房门、木地板发黑发霉,需全部更换;墙面渗水严重需铲除重新恢复,且屋内异味大需进行全屋保洁,由此产生费用共计38565元。某甲公司因此事已在2021年8月17日发函给某乙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承担部分维修保洁费用27770.49元,某乙公司工作人员谭某已签收,且未对扣罚有异议。另外,根据合同商务条款第三条第4点的约定,某乙公司报审结算价格还存在高估冒算应支付违约金8980.15元的情况,并且该违约金依合同条款约定应从最终审定价款中扣除。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有权从最终审定价款中扣除某乙公司的各项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格应为1318223.68元。三、某甲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应为抵扣违约金后的金额,一审法院未予抵扣。关于本案合同的已支付金额,某甲公司除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50万元整以外,还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支付了195991.73元,共计支付了695991.73元。某甲公司认可的应付未付金额应为1318223.68-695991.73=622231.95元。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乙公司对此答辩称:1.关于补充协议一的结算金额,某甲公司在一审有补充证据进行佐证,一审判决并无不妥。2.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10日完成竣工验收,随后某乙公司提交结算材料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置之不理,一直拖延至2023年,时间过去三年有余,远远超过了施工合同约定的12个月期限,故某甲公司的违约,严重损害了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次,某甲公司在上诉状陈述一审庭审已派代理人按时参加庭审,但因未能当庭提交社保记录,所以被按缺席处理,属于虚假陈述。3.关于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某乙公司不予认可。4.关于某甲公司陈述的税率问题,某乙公司认为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结果,某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35474.83元;2.某甲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2月,某乙公司(乙方)与某甲公司(甲方)签订《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G16栋室外排水、幼儿园临时排水及G11栋西北侧山坡支护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述1、工程名称: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G16栋室外排水、幼儿园临时排水及G11栋西北侧山坡支护工程。四、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1899785.21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1742922.21元,增值税156863.00元。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及其他约定详见“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四、竣工验收及移交……5、其他……(2)办妥本工程涉及的所有政府部门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监、质检、试验、验收等,并支付所有费用……(4)办理《城市排污许可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十七、竣工验收合格以通过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为准。商务条款:二、工程款支付……3、结算办理完成后,乙方按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申请付款的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7%,收取结算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累计达到100%结算总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笔款项。4、工程结算款的3%为质量保修金(简称“保修金”),保修期满且甲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甲方将保修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三、工程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应在30个日历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提交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甲方签发的第一版用于正式施工的施工图(招标图)、竣工图、竣工验收单、合同复印件、合同清单、彩色现场照片、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完成申报单、工程任务通知单及完成申报单、工程量认证单、结算书等经过盖章的资料(后补的资料无效)。如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结算不能正常进行,其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甲方成本部核实且确认资料合格之日起180个日历天内,复核并答复乙方,如果资料不合格,日期顺延。如乙方同意甲方结算价的,双方书面确认。如乙方对甲方答复的结算价有异议,应当与甲方再次共同复核并商订结算价。如因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未能支付工程款,不视为违约,甲方无需支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签署《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移交书》且工程正式移交甲方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对于遗留项工程(即甩项工程)和有质量缺陷的工程,其保修期应分别按遗留项工程或有质量缺陷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经甲乙双方最终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的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2.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工程质量保修期在如下期限届满之次日起顺延六个月。2.2.10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G16栋室外排水、幼儿园临时排水及G11栋西北侧山坡支护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2022年12月25日《工程竣工证明书》载明:工程名称:G10-G16栋室外排水、幼儿园临时排水及G11栋西北侧山坡支护工程合同编号:GDYE-HT-2020-002号……已按要求完成施工内容,质量合格。该项工程已通过我司组织的内部竣工验收,自2022年12月25日起,该工程进入保修期,保修责任和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要求。某甲公司处有人员签名确认。
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2022年3月17日,支付500000元。某乙公司开具发票金额894941.22元。
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交《以房抵款申请表(资源单位填写并盖章)》,后2022年3月7日,甲方1:广州某有限公司、甲方2:广东某有限公司、乙方: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丙方:惠州市某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以房抵款三方协议》载明:1、乙方持有甲方1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下称“商票”)【1】张,票面金额共计【844473.27】元人民币(币种:人民币,下同);乙方持有甲方2签发的商票【1】张,票面金额共计【229366.28】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以上商票已到期,商票信息详见附件二。综上,甲方应付未付票据款共计【1073839.55】元。第一条以房抵款基本情况:1、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040465.00】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向丙方支付房价款【/】元(大写:【/】),剩余房价款【1040465.00】元(大写:【壹佰零肆万零肆佰陆拾伍元整】)尚未支付。2、乙方持有甲方签发的商票票面总金额为【1073839.55】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票据款【/】元(大写:【/】),剩余票据款【1073839.55】元尚未支付。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在电子商业票据系统中将全部商票的支付方式操作为“线下结算”。3、各方同意,乙方以应收未收票据款【1040465.00】元(下称“抵房款金额”)向丙方支付该商品房房价款【1040465.00】元(大写:【壹佰零肆万零肆佰陆拾伍元整】)。附件一:《以房抵款明细表》载明:(工抵单位: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其中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案涉工程以房抵款195991.73元。差额33374.55元。
某乙公司提交:一、《室外排水、幼儿园临时排水及G11栋西北侧山坡支护工程结算书》,上述结算资料中显示某甲公司员工进行签收。该结算文件中《同意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G16栋室外排水、幼儿园临时排水及G11栋西北侧山坡支护工程结算的意见书》载明:11、是否存在施工水电费及罚款需要扣除:否;12、是否存在第三方扣款情况:否。14、其他扣款情况:无扣款。并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签名确认。上报金额为:1506806.91元。二、微信通话记录显示:某乙公司:我们蔷薇花园三个合同做完好久了,结算资料都签完了,有空帮我们结算处理一下呗。对方:要排队啊。
某甲公司提交:1、《结算审核汇总表》,该表格没有某乙公司签字盖章,显示审核金额1318223.68元。2、《关于广州蔷薇花园G11栋104房现金赔付的申请》内容为:广州蔷薇花园G11-104房,因卫生间返涌导致全部泡水要求赔偿事宜,情况说明如下:项目后山护坡修建,泥土堆积,且污水井并未安装污水井盖,仅使用木板作为污水井盖临时遮挡井口,堆积泥土经下雨冲刷,堆积到木板井盖处;且木板因长时间暴露室外发霉腐烂……污水主管道无法正常排污,导致G11-104房卫生间返涌……赔付方案……2、现金赔付业主配置索菲亚衣柜、床、电视柜……等34565元……。
审理中,某乙公司陈述1、某乙公司已经提交的结算资料给某甲公司。2、某甲公司收到某乙公司竣工结算资料,并经某甲公司成本部核实并确认资料合格之日起180天内复核并答复某乙公司,从某乙公司递交结算资料给某甲公司后开始计算180天,某甲公司一直没有对结算问题进行答复。根据证据第37页第二大点工程款支付的第3小点。由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交结算资料时间为2023年1月初,故往后算180天,即某甲公司应支付结算款时间为2023年7月。4、某乙公司起诉的金额中不包含质保金。
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G16栋室外排水、幼儿园临时排水及G11栋西北侧山坡支护工程合同》,经某乙公司提交《工程竣工证明书》所载明“该项工程已通过我司组织的内部竣工验收,自2022年12月25日起,该工程进入保修期”,故某乙公司已经施工完毕涉案工程。某甲公司已经验收合格接收并投入使用,故某乙公司有权主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
现某乙公司确认其与某甲公司之间并未签订结算文件,现某甲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本案中,某乙公司也未向一审法院申请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佐证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无误,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需分析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确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具体金额。某乙公司提交了结算资料以及微信通话记录,证明某乙公司已将《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G16栋室外排水、幼儿园临时排水及G11栋西北侧山坡支护工程合同》的结算资料交付给某甲公司,按照该结算书的内容,结算金额为1506806.91元。某乙公司主张按照双方合同中商务条款第三条“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甲方成本部核实且确认资料合格之日起180个日历天内,复核并答复乙方,如果资料不合格,日期顺延。如乙方同意甲方结算价的,双方书面确认。如乙方对甲方答复的结算价有异议,应当与甲方再次共同复核并商订结算价。如因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未能支付工程款,不视为违约,甲方无需支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现某甲公司超过180天未答复,即视为对某乙公司报送金额的认可,但该条款中180天的起算前提为经某甲公司成本部核实且确认资料合格之日起,虽然某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成本部核实确认资料合格的日期,但某甲公司、某丙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某甲公司也不提交相关审核的意见以及答复,一审法院视为其放弃相应举证权利。故某甲公司的上述行为视为其对某乙公司提交的资料无异议,至于某甲公司抗辩认为某乙公司主张金额过高,并提交了其自己核算的表格,上述表格中的扣款2770.49元(G11-104房返涌损失)及高估冒算的罚款。综合上述扣款的项目及理由,并非是对于某乙公司施工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予以抵扣。在某乙公司不予确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宜在此直接予以抵扣,某甲公司可另行诉讼解决。即某甲公司应按照1506806.91元履行付款义务。现某乙公司自认某甲公司已付695991.73元,余款735474.83元应当予以支付。因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质保金,故一审法院在此暂不予以调处。
至于某甲公司抗辩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即使按照某甲公司提出的《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G16栋室外排水、幼儿园临时排水及G11栋西北侧山坡支护工程合同》技术条款第四条第5项的约定,但该条件双方并未约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且合同中商务条款第二条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同时,结合某甲公司之前与某乙公司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表明某甲公司是同意支付工程款的。故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某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35474.83元工程款给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154.75元,由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某甲公司在二审提交如下证据:1.关于蔷薇花园G11-104房赔付事宜的联系单,拟证明某甲公司已发联系单告知发生赔付费用分别是16975.81元、34565元、4000元;2.签收单,拟证明某乙公司已签收;3.关于广州蔷薇花园G11-104房现金赔付的申请;4.业主承诺书,拟证明某甲公司已根据承诺书内容向业主赔付家具损害费用34565元、市场租金4000元,该损失应由某乙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某甲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735474.83元不当,应是622231.95元,二者相差113242.88元,主要是应当扣除施工图造价部分、渗漏水费用38565元、保洁费用27770.49元及高估冒算违约金8980.15元。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施工图纸造价部分,某甲公司主张的扣款并未得到某乙公司的确认,仅仅是其单方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维修费用、保洁费用,虽然某甲公司在二审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是无原件,某乙公司又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高估冒算违约金的问题,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高估冒算,故本院对某甲公司该项上诉,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35474.83元工程款给佛山市某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1154.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84元,均由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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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