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1635号
原告:万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万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2.96元,由原告万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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