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源市长石乡中心小学校、四川省三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05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市长石乡中心小学校。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长石乡。
法定代表人:潘伟。
被告:四川省三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万源市太平镇秦川大道北辰苑******。
法定代表人:王天雄。
被告:***,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万源市长石乡中心小学校、四川省三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万源市长石乡中心小学校、四川省三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永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一娇
书 记 员 杨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