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5809号
原告:兴义市楚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酸枣村六组。
经营者:李志富,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兴,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泯桦,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迎宾路观天下一单元10层10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兴义市楚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中建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义市楚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贵州中建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兴义市楚天建筑物资租赁站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义市楚天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对贵州中建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8元,减半收取7174元,由兴义市楚天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廖应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