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陇南市。
上诉人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与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水泥款的支付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婷
书记员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