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聊东行初字第7号
原告:聊城浪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驻聊城市花园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成,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聊城市振兴西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任之燕,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和永丽。
原告聊城浪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同日依法受理。2013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已与被告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将拖欠的职工工资补齐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已将拖欠的职工工资补齐,本案所争议的事实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浪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浪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