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杭州通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商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通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莉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