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723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3143668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11号第3层3A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9N610),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机关第一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琼02民终9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5652.09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1182123.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5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1458608.6元(含本金1375652.09元、资金占有使用费47780.4元、迟延履行利息4333.3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9165.15元、执行费16677.6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58608.6元。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458608.6元中的1432765.79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9165.15元作为案件受理费、16677.66元作为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