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2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公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琼0107民初103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7月9日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90559.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待算);2.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19305.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工作人员实地前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龙昆南路东侧奔龙大厦对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539-1号湖湾小区的部分不动产,本院在它案中进行处置。 二、本院以(2024)琼0107执2811、2814、2819、2820、2821、2823、4328、44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539-1号湖湾小区一期6套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不动产已在(2024)琼0107执4328号案件中处置。 三、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车辆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五、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未予实际拘留。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