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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464号 原告:三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三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结清全部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1.2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670.65元,由原告三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