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2097号
原告: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北国道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90698033W。
法定代表人:陈孝彬,职务: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胜,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丹,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组团雁鸣路西侧、清正路东侧有色地矿科研楼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502T。
法定代表人:宋斌。
原告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与被告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于2022年9月20日以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诉请债务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8元,由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负担。
审判员  杨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夏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