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354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世安泰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盛世安泰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