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4396号
原告:宣城市陆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陆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陆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以被告安徽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安徽亿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陆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陆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36元,由原告宣城市陆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