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321民初406号
原告: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红卫村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常务副经理,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给付违约金20万元;2.要求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承包鸡东县东良粮库储备罩棚工程,将钢结构部分转包给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对工程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款给付方式及时间、工程验收都做了约定。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工程已经过验收,并由鸡东县东良粮库投入使用,同时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但***未按约定支付给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1月7日,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对160万元工程款的给付时间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于2017年1月11日前给付工程款80万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给付工程款80万元,***如不按约定给付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需要支付2015年12月30日至约定欠款给付日期期间利息20万元。协议达成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欠款,后80万元***于2018年4月8日才支付,违反协议约定,所以***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给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20万元利息。此款经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支持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鸡东县东良粮库储粮罩棚建设项目1#储粮罩棚(54m×78m)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一份;2.《鸡东县东良粮库储备罩棚建设工程付款协议》一份;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鸡东县东良粮库储粮罩棚建设项目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为该工程实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转包给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建,双方签订《鸡东县东良粮库储粮罩棚建设项目1#储粮罩棚(54m×78m)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钢结构部分工程总价款为160万元,工程制作安装完成后,***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给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后,***未按照安装合同约定时间给付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2017年1月7日,***与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鸡东县东良粮库储备罩棚建设工程付款协议》,约定:“1.钢结构工程款160万元,2017年1月11日前,***将工程款80万元支付给***银行卡内;2.余款80万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给***银行卡内;3.如到期后未按本约定支付给***全额工程款,***有权向实际工程承包人***索要2015年12月30日起到付款日前20万元欠款利息。”2017年1月2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账户79万元工程款,当日给付现金1万元工程款;2018年4月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账户80万元工程款。上述款项均转入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内。
本院认为,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签订的《鸡东县东良粮库储备罩棚建设工程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真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按照《鸡东县东良粮库储粮罩棚建设项目1#储粮罩棚(54m×78m)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期限给付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但因***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当事人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签订后,***仍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给付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向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万元,故对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要求***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