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德立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鸡某某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优尼科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6民初188号-2
原告:鸡***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红卫村2组。
法定代表人:夏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怀海,鸡***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常务经理。
被告:河北优尼科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方循坏经济示范区高标产业园YG-3区01号。
法定代表人:熊小坤,经理。
原告鸡***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优尼科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鸡***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鸡***重工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桂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苗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