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保842号
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仉行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阜阳振兴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插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河东办事处北京东路**徽创黄金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振兴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阜阳振兴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2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安徽阜阳振兴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7万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对其名下的车辆、债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对其名下的房屋、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刘永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